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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制度目的為何?

二級品管之機構驗證,主要目的為強化食品業者管理, 以強制性驗證之方式,規範一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,應確實擔負保障自身產品符合衛生安全之企業責任。

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法源依據?
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食安法)於 103 年 2 月 5 日修正公布並訂定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「中央主管機 關得就食品業者,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;必要時得 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。前項驗證之程序、 驗證方式、委託驗證之受託者、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,依前揭食安 法授權,於 103 年 11 月 7 日公告「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 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」。 為強化驗證管理之效能,業於 104 年 2 月 4 日總統令公 布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,其中第八條第五項即規範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,應取得衛生安 全管理系統驗證,前項驗證,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 驗證機構辦理;惟相關子法規刻正研擬中,目前驗證制 度尚適用 103 年 11 月 7 日公告之「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 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」。 

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驗證內容為何?

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係指食安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應符合之各項準則。 備註: 2 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、作業場 所、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,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 衛生規範準則。 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 之食品業,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。

執行驗證之方式為何?
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驗證,可由中央自行或委託相關驗 證機構辦理,其執行以實地查核為主,必要時,得對其 產品進行抽驗,查核內容會依公告實施業別不同而有所 調整,驗證相關程序請參照本署 103 年 12 月 10 日公告 之「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程序」。

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驗證內容為何?

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係指食安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應符合之各項準則。 備註: 2 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、作業場 所、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,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 衛生規範準則。 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 之食品業,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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